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重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所科研工作的开展,逐步完善课题管理制度和课题资助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重点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资助方向为:
1.对促进我省或区域性考古研究、文物保护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2.对加强我省文物考古基础理论和基础性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3.对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对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第三条 课题选题根据所中长期科研发展计划和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提出。
第四条 课题的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课题内若含野外考古发掘项目,经费可另行申报。
第五条 课题的预计完成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叁年。
第六条 与课题挂钩的考古发掘项目优先列入我所年度考古发掘申报计划。
第七条 课题由所课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课题领导小组由相关所领导、部室负责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财务人员组成。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课题的申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受理。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
第十一条 同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未鉴定结项的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十二条 申请课题须填写《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重点课题申请书》,经相关部室审核后,提交所课题领导小组。
第三章 审议与立项
第十三条 所课题领导小组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查,应就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对申请做出评价:
1.价值和意义;
2.预期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思路和方法是否科学;
3.负责人是否适于主持该课题;
4.课题组的成员是否合适;
5.先期研究基础是否扎实,资料积累是否充分;
6.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所课题领导小组通过会议方式审议课题申请,课题负责人到会答辩。
第十五条 所课题领导小组根据所年度立项要求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课题申请进行全面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达到三分之二赞成票为通过。
第十六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是所课题领导小组成员的,在讨论和表决该课题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所课题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课题的日常管理,督促和保证课题正常进行,及时帮助解决课题研究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所课题领导小组每年对课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实施期限内的每年年终提交《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重点课题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按计划正常进行且经费正常使用的课题,续拨下年度经费。对未按计划进行且无正当理由不作报告的课题,在所内通报且中止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成果,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如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完成时间、成果形式等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终止课题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申明理由,报所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部室提交报告,经所审批后,更换负责人,原负责人应做好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供所课题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检查被确认为无法按计划完成的课题,予以撤消,同时追回剩余经费。
第五章 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的结项工作由所课题领导小组组织,结项成果必须为论文或研究专著。
第二十五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形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提交《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重点课题结项书》,并提供成果样本及相关材料供鉴定结项使用。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项时设立由同行专家组成的鉴定组。鉴定组至少由3位专家组成,均为所外专家,进行匿名鉴定。鉴定专家应当是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在学术上有一定权威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学者,人选由所确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采取通讯方式或不公开鉴定组成员的会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应填写《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重点课题专家鉴定意见表》,同时采用所颁布的成果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对鉴定等级提出意见。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课题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估分数和鉴定等级核定成果的最终鉴定等级,最终鉴定等级核定标准为:
1.优秀: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鉴定等级为优秀;
2.良好:未达到优秀等级,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鉴定等级为良好以上;
3.合格:未达到良好等级,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
4.不合格:低于合格标准者。
第三十条 课题的成果获最终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视为该课题完成,由所向课题负责人下达《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重点课题结项证书》;最终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由所向课题负责人下达鉴定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课题成果获良好以上等级的,由所优先选择出版专著或合并其他课题出版文集;如自行选择出版社出版,须经所同意。论文发表在国家级以上公开刊物的,可作为鉴定通过的优先考虑条件;同一项目在国家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两篇或者以上论文的,可由课题领导小组直接批准为优秀。
第三十二条 课题的完成情况是课题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和最终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课题,其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主持所级课题,当年履职考核为不合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开支经费按进度报销。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差旅费(含过路、燃料费);
2、资料费(包括图书购置、资料复印、刊物版面费等);
3、劳务费;
4、测绘费;
5、检测费;
6、工器具租赁费;
7、青苗补偿费;
8、评审鉴定费;
9、其他必要支出(此项不得超过经费预算的10%)。
第三十五条 所预留课题经费总额的10%作为课题保证金,待课题完成,鉴定成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一次性返还,鉴定成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返还。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在国家和所的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课题经费的使用,同时接受所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年度课题经费结余可跨年度累积使用,课题结项后经费结余,可优先用于原课题组成员其他科研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所课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