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劳务派遣制技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制技工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所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我所劳务派遣制技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劳务派遣制技工是指经我所批准,与我所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我所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特殊性岗位工作的编制外人员。
第二条 劳务派遣制技工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资质、学历和年龄要求;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三条 劳务派遣制技工分行政工作类技工和业务工作类技工两类。
第四条 行政工作类技工考勤由所归属的部门负责人负责记录,有事外出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业务工作类技工的工作安排由所属部门具体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计划阶段向所属部门提出用工需求,由部门负责人在报经单位分管领导后统一调配。
第六条 业务工作类技工在接受项目工作任务后需要出差的,须填写派差单,派差单由部门负责人和所领导签字认可,并交人事干部备案。出差结束后,须向人事干部和部门负责人报到。
第七条 劳务派遣制技工请假审批程序按我所相关规定执行,休病、事假者,均要按日扣减其当月工资。
第八条 劳务派遣制技工若户籍为省外者,在书面报经部门负责人和所领导同意后,一年至多可享受两次探亲假。
第九条 劳务派遣制技工的考核与日常监管由我所负责,如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原因和违反我所相关规定,对我所造成不利影响、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我所有权辞退,其退职手续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 劳务派遣制技工的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政府相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所领导负责解释。